SAP R/3财务基本概念及集成性浅释---3集成性及存在的问题
一、 GR/IR(分为购销与代销)
在SAP里,当货到票未到或票到货未到也得到了及时的处理。在传统的会计核算中,当企业购入存货时,若未能及时收至货物的发票,此时是不做任何帐务处理的,若至月末仍未能收到,会采用一种估价入帐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后月初红字冲回。但在SAP里,若继续采用这种核算方法,将会使SAP所倡导的信息即时性反映得不到实现。因此,在SAP的帐务体系里出现了一个新的科目:GR/IR,英文全称为GOODS RECEIPTS OR INVOICE RECEIPTS,中文译为货到票未到或票到货未到。如当仓库进货时,即使未收到发票,SAP能自动产生借:存货, 贷:GR/IR(GOODS RECEIPTS OR INVOICE RECEIPTS),此时是以采购单上的采购价(不含税④)作为入帐金额。发票到时,通过发票校验程序,系统会自动产生借:GR/IR 贷:供应商。此时的供应商是根据采购单上标明供应商自动过入。若发生发票上金额与采购单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况,系统会根据该笔采购当时的库存情况自动分配该差额的去向,如转入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或在二者之间分配。至月末,若仍有未到的发票,由于在报表层次是不能反映GR/IR的,因此系统会有一个程序将未结清的GR/IR转入应付帐款—票到货未到或应付帐款—货到票未到反映(该二科目非统驭科目,但前四位编码与正常的统驭科目一致),至第二个月初,系统会自动将未结清的GR/IR冲回,等待结清。对于代销商品的GR/IR,系统会在报表将其与存货项目一并反映。
购销的GR/IR与代销的GR/IR区别是通过商品的主数据中设置得以实现的。当创建一个商品主数据时,必须设置该商品是属于购销或代销商品,若是购销商品,则当该商品入库时,系统会产生借:存货 贷:(购销)GR/IR;若是代销商品,则当该商品入库时,系统会产生借:存货 贷:(代销)GR/IR;当然代销的GR/IR必须等到产生销售清单时,才能在收到供应商发票时转入应付某供应商的明细帐内。
二、 重要的几类凭证的产生
1, MM(material management,物料管理模块)、SD(sales and distribution,销售与分销模块)模块产生
这里指的集成,是指与MM模块及SD模块有关的帐务集成。
A,与MM模块有关的帐务集成:
第一步:当MM模块收到货物时
借:存货(或受托代销商品)
贷:GR/IR(或代销商品款) (该分录是系统自动产生的,无须手工)
入帐金额为采购单是采购单上所列金额,采购单上金额则来自于商品主数据中维护的金额,若采购前已知某商品价格上涨(或下降),则需在该主数据内预先维护,以便采购单引用(在采购单上也可直接更改采购价)。
第二步:收到供应商送来的发票时,有一个发票校验(invoice verification)动作,该动作可由MM模块的人员进行,也可由财务组的人员进行,但考虑到内部控制的要求,多数公司安排由财务部门执行。
借:GR/IR(或代销GR/IR)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贷:供应商(为一个系统自动产生的号码) (该分录由手工输入)
注:若为代销的GR/IR,应为代销商品清单已产生,供应商按供销商品清单所列物品开出的发票。
供应商开来的发票可能会出现比采购单金额小或大于1元内的情况,系统会自动将差额过入至营业费用—四舍五入差异。若开来的发票金额比采购单金额大于一元以上的情况时,可能是商品主数据中维护的金额不及时所致,此时可手工更改采购单金额,系统过入后,会自动将发票校验凭证锁死,相应产生的应付帐款---供应商的该笔交易也被锁死,只有在有权限人批准后,才能支付。过入的大于采购单的差额会由系统自动在存货成本与销售成本之间分配。若发票金额小于1元以上,则仍需手工更改采购采购订单使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这样系统就会将差额自动在存货成本与销售成本之间进行分配,但些时系统不会有锁死该笔交易(因为已不必要)。
当存在退货给供应商的情况时,系统仍要求按上述顺序做相反的动作,此后结清GR/IR的发票校验用的供应商发票就是红字发票了(系统称之为货方凭证)。
B,与SD(销售)模块有关的帐务
第一步,当MM模块对外发货时,填好外向发货单,发货过帐后,则
借:商品销售成本(购销或代销)
贷:存货(受托代销商品) (此为系统自动产生的分录!)
第二步,当向顾客开出销售清单时(即BILLING),此非通常所说的开正式税务发票!
借:顾客(为系统产生的10位数号码,会自动过入至应收帐款的统驭科目,原理前述)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此为系统自动产生的分录!)
若货物售出后,顾客退货,则需做一个上述的反向动作!收到顾客退货时,称为反向发货。开出的销售清单为红字(称为贷方凭证)。系统同样会产生上述相反的分录。
三、 SAP零售模块存在的问题
1, 代销的结算
对于代销的业务,SAP是按照GAAP(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来进行设计的,相关原文如下:because title to the merchandise is held by consignor but physical possession is held by the consignee……..the consignee does not make an entry for receipt of the inventory in the general ledger; however ,memorandum control records usually are kept.②。即,对于代销商品,受托人是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只在备查帐进行记录,以便于数量的控制。SAP的零售系统完全是按照此思路进行设计的。但中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且全然不是如此(具体参见《企业会计制度》说明)。因此,两者的差异较大,完全不适合中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同时在税务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必须对代销的有核算尤其是结算应进行客户化的开发。一般在对于代销商品的核算进行设置时,在商品主数据中的评估组中设计了两个评估码,即前述的3100(购销)与3400(代销)。代码的不同,只是确定了不同的会计科目如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GR/IR及代销 GR/IR,但在与供应商的结算上,二者却是大不相同的。购销的结算是供应商直接与经销商的交易额进行结算,而代销的结算则是根据代销商的商品代销清单来进行的,这样系统中的每一张采购单都不可能是立即结清的,而且对于数量众多的代销商品,系统如何选择未结清的采购单及单价,这些都是客户化开发中应当考虑及困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