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合同
订立无固定合同情形: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2次(次数应当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算起)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以下情形的,续订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欺诈、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加班加点按100%计算、休息日按200%计算、节假日按300%计算(若遇上节假日恰逢是休息日的,安排加班的,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来计算)
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时间的:计件单价的按150%、200%、300%计算
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合同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医疗期期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曾任审判员;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
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开庭和裁决基本制度: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