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试简介
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免试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报名时间 |
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每年9月的第二个周末。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日 期 |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
9月8日 | 下午 | 2:00—5:00 | 资产评估 |
9月9日 | 上午 | 9:00—11:30 | 经济法 |
下午 | 2:00—4:30 | 财务会计 | |
9月10日 | 上午 | 9:00—11:3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下午 | 2:00—4:3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 成绩管理 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科目的考试。 注册管理 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财政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的资产评估师方可执业,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