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2009]12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资格评审。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可作为高级会计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四)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的,所学专业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二)或(三)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经济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研究、解决会计工作问题的能力,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了解国内外财务、会计方面的发展趋势;了解宏观经济政策,熟练掌握并运用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能够指导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在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成绩突出。
(四)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