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根据我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穗财会〔2008〕12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工作组织
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工作由我局统一部署,按属地原则进行。我局负责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具体工作;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其行政管辖区域内所属单位、常住居民和持暂住证人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工作。
二、确认时间
2007年12月31日 前(含当日)发证的属于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应办理本次继续教育确认手续,当年(2008年)领证的持证人员不需办理本次继续教育确认手续。我市该项工作从 2009年3月1日 开始,原则上于2009年底完成。
三、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程序
(一)要求办理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职称(资格)变更的会计人员应首先登录网站www.gzaccount.gov.cn,在“从业资格”的“资料变更”项中,如实填写变更事项,在电脑中提交后,随同电脑显示的受理号、变更事项的相应证明(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送交所在单位。
(二)各单位集中本单位所属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变更事项的相应证明(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逐级汇总送至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由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核对变更事项原件和复印件相符后,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相符章,退回变更事项证件原件。
(三)各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于2009年3月1日后登http://219.137.166.187:8080/GzczPrint网站,输入登录账号(即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日常管理的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为888888),进入“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系统”,点击“查询打印”菜单,查询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对于已完成2008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由各单位集中本单位所属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见附件1)送市政务服务中心204号窗口(电话38920206)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对于未完成2008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点击系统的“详情”察看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各单位应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到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尽快完成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未及时参加或参加未通过财政部组织的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属于在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应完成《企业会计准则》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职工薪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10个具体准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其他会计人员应完成《企业会计准则》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职工薪酬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6个具体准则的学习。
(四)我局对市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记录页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内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变更、登记、调转和吊销等,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任何记录、登记等。
(五)对于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纪违法情形之一或已经去世的人员,各单位、各部门在本次确认工作中应一并提出吊销或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建议。
四、各区(县级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程序
各区(县级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程序,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参照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程序在今年内组织完成。
五、视同完成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确认程序
(一)2008年度完成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应于2009年5月登http://219.137.166.187:8080/GzczPrint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号”,进入“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系统”,点击“学历教育”,输入相关内容,点击“提交”获取受理号,再凭毕业证书(大专以上,含大专)或学位证书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受理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04号窗口(电话38920206)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二)2008年度独立完成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持证人员,应于2009年6月登http://219.137.166.187:8080/GzczPrint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号”,进入“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系统”,点击“课题研究”,输入相关内容,点击“提交”获取受理号,再凭结题证明或课题报告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受理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04号窗口(电话38920206)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三)2008年度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的持证人员,应于2009年9月登http://219.137.166.187:8080/GzczPrint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号”,进入“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系统”,点击“发表论文”,输入相关内容,点击“提交”获取受理号,再凭期刊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受理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04号窗口(电话38920206)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四)通过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的专业考试的持证人员,应于2009年10月登http://219.137.166.187:8080/GzczPrint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号”,进入“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系统”,点击“资格考试”,输入相关内容,点击“提交”获取受理号,再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受理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04号窗口(电话38920206)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五)通过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持证人员,应于2009年11月登http://219.137.166.187:8080/GzczPrint网站,输入“身份证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号”,进入“广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系统”,点击“资格考试”,输入相关内容,点击“提交”获取受理号,再凭合格证书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受理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04号窗口(电话38920206)办理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六、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穗价〔2003〕26号文的标准执行,初级培训费为60元/人,中级培训费为96元/人(含考核费、资料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广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