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大中型企业2010年起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推动我省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后)。请就征求意见稿中的执行时间是否可行、基础工作是否足够、政策规定是否合理、衔接要求有否有遗漏等提出意见及建议,于2009年7月31日前同时以书面及电子文本形式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推动全省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要求高,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相关调研工作,认真收集有关意见及建议,按规定时间反馈。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王康丰,联系电话:83170069,传真:83170423,电子邮箱:wkf3000@126.com。
附件:1.关于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统计上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3.企业执行新准则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关于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提升我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现就推动我省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执行新准则的组织领导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新准则,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等效。执行新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对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贯彻执行新准则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宣传、培训、调研、协调等,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全省所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从2010年起执行新准则的相关工作。各大中型企业应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协调,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有关企业应督促指导下属企业做好贯彻新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估计新准则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准则的平稳执行。
二、明确执行时间,推动新准则全面实施
广东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准则,其他大中型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准则。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应经企业决策机构批准,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如企业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执行新准则,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企业决策机构签发的报告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暂时不能执行的原因、下一步准备工作重点、未来执行计划安排、企业财务负责人及联系人有关信息等。
三、夯实基础工作,确保执行新准则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培训指导、联系协调和贯彻实施等工作,督促大中型企业执行好新准则。各大中型企业应认真研究制订执行新准则的实施方案,在开始执行前应全面完成人员培训、户数清理、资产清查、制度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各项基础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
1.加强培训力度。将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作为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对象,抓好新准则培训工作。以培训、讲座、研讨等形式,组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宣传讲解新准则的有关内容。
2.完善协调机制。与本级国资、国税、地税、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出台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3.建立企业联系制度。在本地区部分大中型企业建立工作联系点,密切关注并及时掌握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加强指导。
4.加强调研指导。重视发挥本地会计学者、专家及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作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和协助,对本地区有关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开展调研,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指导意见。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
1.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对所辖企业执行新准则提出具体要求,并跟踪落实情况,协助财政部门了解执行前后遇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建议。
2.帮助所辖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所辖企业夯实执行基础,协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衔接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平稳过度。
(三)大中型企业。
1.认真组织新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企业应积极组织涉及执行新准则的相关管理层人员及财务、审计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掌握新准则的有关内容。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研究新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制度。
2.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新准则规定,母公司下属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和合并范围。因此,各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清理核实工作(包括对原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的清理工作),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将所有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纳入合并范围,不得存在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
3.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各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新准则奠定基础。
4.认真核实企业资产质量。各企业应综合分析企业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判断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潜在增值能力,以及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状况,为出资人财务监管、经营考核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新准则有关规定,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按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凡执行新准则前突击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转回合理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企业年度审计时予以披露。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企业应当结合执行新准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和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尤其是要补充完善新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应当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技术指导。企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执行新准则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范企业内部公允价值计量管理。
(一)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要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
(二)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依据新准则有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企业年度审计时予以披露。
(三)建立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对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认真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五、规范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根据上述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因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企业年度审计时予以披露。
六、做好准备执行新准则的有关衔接工作
各企业应当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应当做好全面贯彻执行新准则的各项准备,要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予以披露。
(二)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企业应当结合新旧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原会计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重分类科目可追溯。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企业应当按照执行新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七、报送执行新准则重要事项的备案资料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将以下文件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一)执行新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新准则的时间、范围,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预计影响金额,执行新准则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及遇到的有关问题、会计人员培训情况及其效果、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企业执行新准则基本情况表(附件3);
(三)企业决策机构批准执行新准则的决议;
(四)企业统一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
附件2:
统计上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3]17号)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算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工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2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30000及以上 | 3000~30000以下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40000及以上 | 4000~40000以下 | |
建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30000及以上 | 3000~30000以下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40000及以上 | 4000~40000以下 | |
批发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2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30000及以上 | 3000~30000以下 | |
零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5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1000~15000以下 | |
交通运输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30000及以上 | 3000~30000以下 | |
邮政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1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30000及以上 | 3000~30000以下 | |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8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3000~15000以下 | |
农林牧渔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1000~15000以下 | |
仓储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5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1000~15000以下 | |
房地产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2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1000~15000以下 | |
地质勘察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2000及以上 | 600~2000以下 |
资产总额 | 万元 | 20000及以上 | 2000~20000以下 | |
文体、娱乐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600及以上 | 200~6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3000~15000以下 | |
信息传输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400及以上 | 100~4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30000及以上 | 3000~30000以下 | |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及以上 | 100~3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30000及以上 | 3000~30000以下 | |
租赁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300及以上 | 100~3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1000~15000以下 | |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400及以上 | 100~4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1000~15000以下 | |
居民服务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800及以上 | 200~8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1000~15000以下 | |
其他企业 | 从业人员数 | 人 | 5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
销售额 | 万元 | 15000及以上 | 1000~15000 |
说明:
⒈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⒉从业人员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其余企业的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的年发生额计算;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⒊其他企业是指《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⒋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3:
企业执行新准则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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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机构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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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机构联系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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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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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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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概况 |
(盖章) 年 月 日 | |||||||
负责2008年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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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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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户数及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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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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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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