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延长至1月18日
日前,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市地税局按照省地税局的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了2010年部分节假日所属月份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并向纳税人公布。
据了解,市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对2010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调整如下:
节日 放假期间 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日期
元旦节 1月1日至3日 1月18日
春 节 2月13日至19日 2月22日
清明节 4月3日至5日 4月19日
劳动节 5月1日至3日 5月18日
端午节 6月14日至16日 6月17日
国庆节 10月1日至7日 10月22日
市地税局强调,调整申报纳税期仅限上表中的月份,其余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如常,对非按月或季申报的相关税费,其申报缴税期限将另行明确。市地税局表示,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安排时间申报纳税,期限若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王凌)
分享到:
责任编辑:
名师课程
排行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