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部分政策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纳税人已在2009年度成本费用中列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内实际发放的,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所得外,其它各类所得,包括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等,都不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发生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了5个纳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应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已按5个纳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符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条件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不须结转5年;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经审批向后结转5年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的余额,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一次性计入本年损失或继续向后结转;
(三)如选择一次性计入本年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投资损失补充资料”部分以后不再需要填写。
四、汇兑损益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2007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或调减的汇兑损益金额,在2009年度实际处置或结算的,要对该部分做相反的调增或调减处理。
五、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问题。
符合以下二点条件之一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该比例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二)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6.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7.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8.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10.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由于目前定期公布的符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尚不齐全,对于公布的名单上没有的,属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2009年度汇算清缴也暂时可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
2009年度,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纳税人,在地税部门代开票时已按预征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企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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