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国税关于开展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广州市局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纳入白云区国税局征管,2009年12月31日前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均应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白云区经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请尽量于3月15日前到我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年度申报方式:上门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年度申报的电子申报数据;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开业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可不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开业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或年度应税收入5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可不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税款清缴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六、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上级部门对2009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另有规定,我局将另行补充通知进行宣传。
(二)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经管税务分局咨询。
附件:1. 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
2.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3.关于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4.企业2009年度税收优惠的办税指南
5.企业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申请的办税指南
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税指南
7.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8.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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