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税目84734010的名称“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修订为“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和循环出钞器”,并将该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暂定为5%。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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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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