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国税: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除下列企业外,凡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均需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76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3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转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2.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参加汇算清缴的其他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至2009年6月9日。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纳税人应在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一并办理当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当年度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为不影响2009年第一季度的预缴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尽量安排在4月20日前到我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小型微利企业登记备案事宜待上级部门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三、年度申报方式
凡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均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年度申报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年度申报电子数据;
年度申报电子数据由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出具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时一并提供,电子申报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3.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规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http://www.12366.gov.cn“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相关名单通告)。
5.《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查账征收纳税人(含内、外资企业)应将包含封面和九张报告表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单独装订并报送,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均应在报表内注明。
6.《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7.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表式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税款所属期间”填写“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我局确定2008年度收入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纳税人提供);
3.《税收优惠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表式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
4.《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5.财务会计报告;
6.其他有关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上级税务机关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有新规定,我局将另行补充通知;
(三)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经管税务分局咨询。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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