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国税:关于开展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鉴定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居民企业。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核定征收方式年度鉴定的申请时间和提交资料
为不影响纳税人2009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请纳税人于3月20日前向经管税务分局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各一份办理申请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际经营的主营、兼营项目情况以及申请核定征收的具体原因等。
三、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务文书的领取
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办理期限为“根据审批权限,8至12个工作日”。请纳税人及时到经管税务分局领取相关税务文书。
四、审批结果公示
核定征收审批工作完成后,我局将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一)公示地点:纳税人经管税务分局所在地办税服务厅。
(二)公示方式: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
(三)公示时间:每月1日、16日起分别公示前半月审批结果。核定征收结果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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