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关于开展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纳入黄埔区国税局征管,2008年12月31日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必须参加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税申报时间
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为不影响纳税人2009年一季度的预缴申报,请各纳税人尽量安排在4月15日前到我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年度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一)盖有企业公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
我局已将上述报表上挂我局网站,纳税人可自行下载使用。具体下载路径http:www.12366.gov.cn-基层在线“黄埔”-下载专区-纳税申报类 ;
(二)200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年收入总额在30万元以下或开业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附送。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49号)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21号)要求,今年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相关的名单通告。
四、填报要求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五、税款清缴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六、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
(一)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确认备案及2009年小型微利企业资格预缴备案程序。
2008年度终了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实际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备案方法,办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及下一年度季度预缴申报的备案。
1、提供附有《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的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2、提供附有《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的中介机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专项鉴证报告;
3、提供《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和反映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相关账册及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008年1-12月份的企业工资发放签收表。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报送。)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要求准确填写,并注明“备案期”为“2008、2009年度”。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尽早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本年度预缴申报备案工作。
(三)企业如不按照要求办理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备案的,将不得享受20%优惠税率,需按照25%税率申报纳税。
(四)我局将于每年年度申报结束后,将收到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进行后续的核查管理,对核查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将及时取消企业的备案,并通知企业补缴已减免的税额,并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补缴的税额加收滞纳金。
八、其他事项
(一)上级部门对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另有规定,我局将另行补充通知进行宣传。
(二)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经管税务分局咨询。
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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