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跨省经营是否可申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财税[2003]1号和财税字[1997]097号中,标明的连锁企业都是在省的范围内设店,请问下跨省经营的是否可申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部汇总缴纳?内资和外资是否有区别?
答: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与其下属分支机关实行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送配、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实行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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