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如何开发票 ?
问题:
税务同志;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房地产需对拆迁户进行补偿(我公司取得了拆迁许可证)。请问对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我公司凭何单据入账,交何税?谢谢!
回答:
根据粤地税函[1999]295号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文,直接给予拆迁补偿费的,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对于以何单据入帐,根据粤地税函[2004]554号关于免征营业税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文可叫取得补偿的个人凭你单位的付款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门前开具《广东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非应税收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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