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
一、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
(二)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
1.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齐以下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获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
(一)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二)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企业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
1.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四、咨询及监督电话:12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