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技术提成费应否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43号文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的技术,不作为本税目的纳税对象。”这里所说的无所有权的技术是指一经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受让方拥有任何支配权的技术,而不是指除了经注册的专利以外的所有非专利技术。
如果一项技术在转让后,转让方仍能对该项技术拥有某些权限,说明该项技术并不是无所有权的条件(如:采用许诺使用权的方式进行转让,或附带有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的条件),应视同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待,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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