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
2013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