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方式;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6.阻止出境。
(四)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交通邮政检查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三)被检查人的义务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