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分别遵守各自的结算纪律。
二、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等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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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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