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第十五条 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追加以下审计程序: (一) 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 (二) 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 (三) 向相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 (四) 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信息。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 (一) 所提供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 会计报表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五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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