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五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条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第四章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 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 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 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 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 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 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 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二 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 重点审计 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四 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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