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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