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一) 管理层的品德和能力;
(二) 管理层遭受的异常压力;
(三) 重要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
(四) 经营活动的复杂性;
(五) 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因素;
(六) 容易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七) 经营活动中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度;
(八) 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的预估;
(九) 其他。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组织相关管理层;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手册、内部控制手册等资料;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文件;
(四)检查交易或事项的凭证和记录;
(五)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选择若干交易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 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审计人员就应实施更为详细的检查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与以下因素有关:
(一) 抽样审计方法的应用;
(二)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
(三) 内部审计人员所用审计方法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四)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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