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机关和所在部门、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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