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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