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五)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机构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其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市属大中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九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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