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九条 财政审计范围包括本级预算执行机关、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具体审计对象主要是:
㈠ 本级财政部门(含直属单位);
㈡ 本级税务机关有直属分支机构;
㈢ 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㈣ 本级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㈤ 本级财政有偿使用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
㈥ 下级人民政府及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下级决算进行审计,实行上级审计和同级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预算执行情况,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地区行政公署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省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时,可授权地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财政决算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划定范围、明确重点、合理分工的办法,主要采取现场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进入被审计单位的时间由审计机关在当年10月至次年1月间确定。
县级审计机关于3月15日前、州和市级审计机关于3月底前、省审计机关于4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要汇总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来源:www.examda.com
㈡ 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㈢ 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执行预算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
㈣ 审计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对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㈤ 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半月,写出审计工作报告,由政府审定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 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㈡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㈢ 预算执行中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包括政府采取的措施及其所起作用的分析和说明;
㈣ 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㈤ 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㈥ 对加强和改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㈦ 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㈠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经政府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政府各部门向其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㈡ 本级预算收入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㈢ 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等规章制度。
㈣ 本级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㈤ 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和现行的财经、审计、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规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八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审计机关或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