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条例
第四章 审计方法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监察审计局报送下列资料(院直属企业同时抄报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业):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二)内部审计工作统计报表;
(三)审计意见和决定及重要的审计报告和调查报告;
(四)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五)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程序一般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必要的审计项目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一)准备阶段: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的步骤、方法、要求和具体进度,并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l、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2、抽查现金、实物,检查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3、查阅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4、有针对性地进行内查外调;
5、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6、认真填制审计工作记录;
(三)报告阶段:
1、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 计单位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 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执 行。
二、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 责人提出申诉,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执行,并如期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要做到:
(一)客观公正,依法审计;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四)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五)勇于探索,刻苦钻研;
(六)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对审计人员工作情况要进行业绩考核,对 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参照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 119号)或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考核评定,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科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1995年9月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