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交通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部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国交通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其所属单位(含驻外机构和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所属单位,下同)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地区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接受指导、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以及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驻外机构,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八)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九) 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所属单位、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办法;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指导本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组织开展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交通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四)严重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
(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范围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事项进行管理,并对其从业资质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末就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