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亚当•斯密税收思想
亚当•斯密(1723~1790)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被誉为“政治经济学之父”、“财政学之父”。代表著作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简称《国富论》。斯密的税收思想,集中地、系统地反映在《国富论》的第五篇中。(1)税收的源泉。斯密从保护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思想出发,认为税收源泉应来自每年新创造的收入,而不应侵及资本,应当向不妨害资本的原始积累得的那些源泉征税才对。因此,他认为筹集赋税的源泉是地租、利润和利息、工资。他说:“个人的私人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与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种税收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地由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84页)。斯密在他的三种收入源泉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大税系,即地租税系、利润税系和工资税系。在他看来,最适合的征税对象不是工资,也不是利润,而是地租。(2)税收的原则。斯密认为国家在制定税法或进行税收工作时,应遵循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小征收费用原则(见斯密税收原则)。(3)租税各论。关于地租税,斯密认为地租是最适合的征税对象,既有直接用地租充当课税客体的,也有用土地生产物充当课税客体的;既可以按定额征收地租税,也可以按比例征收地租税。地租税的税负最终要由地主承担。关于农产品税,斯密认为农产品税是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农产品税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税收,因为土地的贫瘠和肥沃程度不同,农产品产量不同,地租多少不同,而农产品税占农产品的比例是固定的,从而造成肥地地主税负轻,瘦地地主税负重。关于房租税,斯密认为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建筑物租和地皮租。建筑物租是由建筑物的造价、投资的平均利润、建筑物使用年限和在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用决定的,它是建筑房屋所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而地皮租是在全部房租中,超过合理利润的部分。如果对地皮租课税过重,建筑业者得不到合理利润,他们就会抛弃这一行业;而“地皮所有者总是以独占者自居,对于地皮的使用,尽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同上,第403页)。斯密认为,地皮租是更为妥当的课税对象,并指出地皮租在课税方面应和土地的一般地租同样对待。关于利润税,斯密认为,利润是资本家冒投资危险和克服困难应得的报酬,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报酬是非常轻微的。他主张对利润要课以轻税。在他看来,“利润税即加在资本收入上的赋税”,利润税是由消费者、借贷资本家或地主负担的税收。关于工资税,斯密从工资等于工人的最低生活费用的观点出发,认为工人不负担劳动工资税,它是一种可以转嫁的税收。认为:“当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数额提高到稍稍超过这税额以上”(同上,第425 页)。工资税转嫁到利润,再由利润转嫁给一般消费者,再转嫁到地租,这时因为地主无法再转嫁给其他人,结果就由地主来负担工资税。关于人头税,斯密认为,人头税是一个违反税收四原则的税种,是一个要公平就不能确定,要确定就不能公平的税种。因为人头税按照纳税人的财产或收入比例征税,但实际上无法正确估算纳税人的财产或收入。他认为“征收这种税具有种种不便”,建议废除此税。关于消费品税,斯密认为,消费品税是从人们的支出侧面间接地把握收入的一种间接税。他把消费品区别为必需品和奢侈品。对必需品征税,必定使商品的价格乃至劳动工资按课税的程度而上涨,最终总是通过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负担税收。对奢侈品征税,一般不会引起劳动者的正常支出增加,反而会使劳动者节约过去的奢侈支出,因而它不会引起工资上升。奢侈品税将由该商品的消费者直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