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马斯格回夫税收思想
R·A·马斯格雷夫(1910~1989)是当代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在财政、税收理论方面有较高的权威。他生于德国。在美国获哲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哈佛等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经济学季刊》编辑、国际财政研究所名誉副所长等职。他的主要代表作有:《财政理论》(1959年)、《财政制度》(1969年)。《哥伦比亚的财政改革》(1971年,与M·杰里斯合著)、《财政理论与实践》(1973年,与P吧·马斯格雷夫合著)。其中《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成为西方财政专业必读的教科书。马斯格雷夫在税收方面的主要贡献是:把税收理论和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政治决策理论、社会公共部门理论等融为一体,大大拓宽了税收经济学的研究领域。马斯格雷夫的税收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存在依据。他认为税收存在的主要根据是:①社会商品的存在。最终消费品可以区别为社会商品和私人商品两类。私人商品有排他性的特点,它的生产可以由个人的需求偏好来决定,可以通过纯市场法则来解决。社会商品是非排他性的。这类商品的供给不可能像私人商品那样由市场法则来决定。提供这种商品的费用必须采取强制性的税收来筹措;②分配不公平的存在。在纯市场经济中,分配是通过要素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实现的。但这种机制形成的社会分配格局有时不符合社会“公平”观念,需要国家进行强制性的再分配,也就是说需要通过税收从一部分人那里取得收入,然后再通过财政支出手段转移给另一部分人,以便实现社会公平;③经济失调的存在。在纯市场经济中,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的目标,因此需要国家的强制干预,税收是补救经济失调的重要手段。(2)税收作用。马斯格雷夫从税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税收的地位出发,集中论证了税收三方面的作用:①资源配置作用。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为社会商品的供给筹措必要的资金,它要和整个财政支出政策联系起来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目的在于使社会商品的供给和私人商品的供给协调起来。二是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影响消费倾向,影响投资需求来改变私有部门的资源配置;②收入再分配作用。由于税收是强制征收的,因此它可以让在市场机制中形成的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让低收入者少负担税收,以便实现或改善社会公平的状况;③充分就业条件下的经济稳定作用。马斯格雷夫认为,要解决“滞胀”问题,需要广泛的货币政策、工资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综合配套。(3)税制原则。马斯格雷夫对自A·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哲学家曾经提出过的税制原则总结为六条。①税负分布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都支付他“适当的份额”;②税收的选择应尽量不干预有效的市场决策。也就是说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极小化;③如果税收政策被用于实现刺激投资等其他目标,那么应使它对公平性的干扰尽量地小; ④税收结构应有助于以经济稳定和增长为目标的财政政策的实现;⑤税收制度应明晰而又无行政争议,并且要便于纳税人理解;⑥税收的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在考虑其他目标的基础上尽量地低。他认为,要同时实现上述各项目标是困难的,因此要权衡各方面的关系以后,选择可接受的税收体制。(4)税制结构。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虽然是政府强制进行的,但它也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应从税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来设计税制结构,并用社会资金流向图形来说明税制构成及各税种所处的位置及其作用。为此,马斯格雷夫在资金流向图上考察了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分布,由于财富是过去存量的积累,无法在图上考察,只有另行分析。那么在税制设计时,马斯格雷夫认为还应该考虑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该选择社会愿意采纳的公平原则;二是洞悉赚钱能力在人口中的分布状况;三是劳动者的行为方式,尤其是要了解税收对就业与闲暇替代关系的影响;四是把税收与有效率的财政支出政策相联系。这样的税制结构才能贴近现实,才能趋向合理、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