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
五、担任企业股份制改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地级市以上重点工程基建审价项目负责人并签署业务报告 2 份以上 , 其签署的业务报告被地级市政府部门认可或采纳;或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复核人员坚持准则、规范执业 , 所经办的审计、评估、基建审价等业务报告 , 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 成绩显著。
六、直接参与地级市以上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 , 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 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 , 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 , 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 , 并在 3 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业绩、成果等均指获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财税经济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及相关工作。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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