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提出每股收益新算法与证监会算法有出入
财政部今日发布企业年金、每股收益、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和所得税等六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每股收益会计准则》提出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计算方法与证监会公布的算法颇有出入。
此次征求意见的《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仅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该准则还解释道,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按月计算的,发行在外时间是指普通股发行的次月份起至报告期末的月数,回购时间是指普通股回购的次月至报告期末的月数。
然而,在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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