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一、交通运输业 | 3% |
二、建筑业 | 3% |
三、金融保险业 | 5% |
四、邮电通信业 | 3% |
五、文化体育业 | 3% |
六、娱乐业 | 5%-20% |
七、服务业 | 5%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5% |
九、销售不动产 | 5% |
分享到:
责任编辑:
税务总局相关文章推荐
- 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税总: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实行查帐征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时...
名师课程
排行热点
- 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税总: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为员工支付应税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实行查帐征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