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告
(四)面试。依据组织推荐及笔试成绩,按照录取人员1:2比例进入面试。面试分专业类别进行。主要考察选拔对象的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培养潜质。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参加面试时携带原准考证和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审核后原件返还。发现以前环节有虚假申报情况的,取消面试资格。
(五)经历业绩评价。主要是对考生“过去学习过什么,干过什么、干得怎么样”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年度考核、立功授奖,获得与税务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等加分因素情况和学习、工作经历,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定,并采取相对比例算法计算考生经历业绩评价分值。
(六)审定。领军人才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推荐分值、考试成绩和经历业绩评价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110人左右拟培养对象,并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示。
(七)考察。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对拟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经税务总局人事司或所在省税务机关党组研究确定后形成考察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领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系统外人员由领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察组(或委托本人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因考察发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免予录取。
六、联系方式
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汪元,麦志斌,余佳庆。电话:010-63543644,63543770,63543649。手机13661020242。
传真:010-63543642,63543770。
E-mail:lingjunrencai@sina.com。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2.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
3.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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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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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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