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
2005年5月25日 穗地税函[2005]10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
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 粤地税函[2005]2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
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4月26日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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