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22号
2006-03-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5%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50元/吨 l千克=O.988升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 220元/吨 22041000 葡萄汽酒 10% 22042100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2900 其他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10% 22043000 其他酿酒葡萄汁 10% 22051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22059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10% 黄酒 240元/吨 l千克=O.962升 22060000 其他发酵饮料 10% 22071000 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5% 2207200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5%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0%+1元/公斤 l升=O.912千克 22083000 威士忌酒 20%+1元/公斤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洒 20%+1元/公斤 22085000 杜松子酒 20%+1元/公斤 22086000 伏特加酒 20%+1元/公斤 22087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0%+1元/公斥 22089010 龙舌兰酒 20%+1元/公斤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5% 22089090 薯类蒸馏酒 20%+1元/公斤 l升=0.912千克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20%+1元/公斤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4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1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万支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45%+150元/标准箱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50元人民币 30%+150元/标准箱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40% 24031000 供吸用的烟草 30%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30% eX 24039900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30%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2元/升 1千克=1.388升 27101921 轻柴油 O.1元/升 1千克=1.176升 27101911 航空煤油 O.1元/升,暂缓征收 l千克=1.246升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O.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减按O.06元/升征收 l千克=1.126升 27101922 5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