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等三企业的宣传费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新规
为规范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求是》杂志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根据现行规定,通信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其他没有专门发文审批的行业扣除标准为2%,超过该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通知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四条关于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合并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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