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布 外企纳入征税范围
6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外资企业占用耕地也要纳税style="line-height: 16.5pt" align="left"> 《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style="line-height: 16.5pt" align="left">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大幅提高新条例税额标准 | 旧条例税额标准 | |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 | 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 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 | 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 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 | 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 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 | 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 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
新条例中规定的免税范围 | 旧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 |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
(三)炸药库用地 | |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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