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指定代表(指本企业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如投资人自己来办理的则不需要);
三、投资人签署的申请变更报告,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事项未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副本复印件);
五、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变更经营住所的,提交新的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2、变更投资人的,提交新投资人的履历表,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广州户口的还需提交1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转让协议或者法定继承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在工商红盾网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4、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5、变更投资额的,提交投资人姓名的活期存折复印(核原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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