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到底“难”在哪里
(三)、假成本、假发票的基本操作手段防不胜防。这种假成本、假发票的基本操作手段也在国税总局的关注之下。内部人士透露,国税总局本次稽查风暴注意到了关联公司之间的问题,调查不仅针对房地产企业,也对其下属子公司和关联企业逐个进行调查。做高成本和假发票仅仅是税务上的技术手段,更大的问题在于一些相关部门的纵容,而不是技术。目前国税总局已有对土地增值税立法的计划,藉以消除土地增值税缴纳计算和程序灰色空间。
五、 涉税中介机构的使用不够
一是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由于中介机构没有经过土地增值税业务相关培训,虽然新《清算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鉴证报告格式,但一次符合要求的却极少,审核鉴证报告需要很大一部分精力。目前,基层税务所日常征管、纳税评估等工作压力已经很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面确实难以兼顾,这也是清算工作进展不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税务中介作用发挥不足,建立完善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与税务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稽查部门稽查三位一体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模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部门要注意定好位,做到“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所谓“有所为”就是税务部门要创造一个完整、合理、便捷的清算环境,努力避免出现操作性差、存在政策制度衔接“真空”的弊端,督促纳税人尽量利用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清算到位,做好最终对各成本费用项目的审定调整把关;所谓“有所不为”,就是尽量不要“越俎代庖”地取代纳税人而直接进行清算,避免既清算不清、又不便于对法律责任归属的界定。
三是资源整合不佳。未有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鉴证行为,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减轻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进一步提高清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 相关部门的配合不力
目前税务机关与国土、规划设计、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基本上处在松散性、协议性状态,只是税务部门的一厢情愿。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到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再到商品房的预售、产权登记都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督。因此,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的征管,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以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税源资料,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形成部门合力。 如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这是房地产项目成本构成的主要环节,尽管国务院颁发的土地增值税条例明确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各种资料,但在现实工作中并没有得以有效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