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计算过程分析
分析,此例中全部资产变现值=2300万元,而资产净值=资产账面净值+负债调增额(应计未计负债)-负债调减额(不需要支付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负债)-资本公积调减数=2000+50-15-15=2020万元,则清算所得=2300-2020-30-120=13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为了理解方便,例1中未涉及负债和资本公积调整。如果以清算开始时点账面资产负债情况为起算点,那么在表中就会体现调整项目,即资产净值=2000+50-15-15。如果以调整后资产负债情况为起算点,则直接以本例的调整后数值为基础,即资产净值=2020。所以,两种起点会取得相同的计算结果。
例3、在案例2的基础上,企业实际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后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清算费用和税金等同上:
资产负债及变现偿付情况表
(单位:万元)
资产 | 负债及权益 |
项目 | 账面余额 |
货币资金 | 100 |
存货 | 600 |
应收款项 | 150 |
固定资产 | 650 |
无形资产 | 500 |
资产总额 | 2000 |
与案例2相比,资产方面各类资产价值因变现或转移而发生了变化,资产总额因偿付债务而发生了变化,负债方面已经全部偿付完毕,所有者权益暂无变化。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后,这时,全部资产变现值=1665万元,而资产净值=所有者权益账面值=1385万元,清算所得=1665-1385-30-120=130万元,与例2结果相同。
三、剩余分配的相关规定及其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股息所得,另一部分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这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以上述例3为基础,C企业清算完成后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可变现值)=1665-30-120-130×25%=1417.5万元。AB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以A为例,占有C公司62.5%的股权,其应分配的剩余中,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即相当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400+150)×62.5%=343.75万元(注:假定公积金中盈余公积为150万元);相当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部分为(1417.5-400-150)×62.5%=542.1875万元。以投资成本500万元为基础,实际转让净所得为42.1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