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归集
一、适用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其应征增值税适用低税率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冀国税发[2004]240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部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饲用鱼油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部分免税饲料产品办理免税手续规定:
1、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