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流转税会计处理浅议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计算应纳流转税方法欠妥,《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按当期客户签认的验工计价单确认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以确认收入为主要标志来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这样既符合税法规定,也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流转税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例题:某施工企业与北方一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万元固定造价合同,承建一栋综合大楼,工程于2003年4月开工,预计2005年6月完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9500万元,2004年底,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达到10100万元。该施工企业于2005年4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合同,工程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150万元。假定:营业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有关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本 4000 8600 10050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5500 1500 0
已结算合同价款 4500 4800 850
实际收到价款 4365 4656 1129
2003年
合同收入=10000×(4000÷9500)×100%=4200(万元)
1. 会计期末,施工企业按照合同完工百分比计算合同收入时,即根据合同收入来计算应交纳流转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38.6
贷: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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