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一、发生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其具体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公司2001年12月25日购置了一台设备,价值为1300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65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公司2002年至2011年每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2004年12月31日,公司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备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为499万元。假设整个过程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设备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设备一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始终为65万元,预计使用寿命没有发生变更。为简化计算过程,并假定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甲公司该设备发生减值及对折旧与所得税的影响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每年计提折旧金额为123.5[(1300-65)/10]万元,3年累计折旧金额为370.5万元。其每年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23.5
贷:累计折旧 123.5
2、2004年12月31日,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929.5(1300-370.5)万元;可收回金额为499万元。因此,该公司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430.5(929.5-499)万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