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 业务招待费:
(1)工业制造业及其他行业:销售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限额为0.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限额为0.3%;分段计算;
(2)建筑、地产及服务业等行业:业务收入500万以下的,限额为1%;全年销售净额超过500万元的,限额为0.5%;分段计算。
3. 捐赠支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除。
4. 固定资产:
(1)残值比利03年6月18日以前按照10%,以后按照国税发[2003]70号文件执行,比例5%;
(2)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其他工具办公家具等5年;
(3)我公司无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如有,需要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5. 开办费 税法要求: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会计要求: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
6.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该能够提供合法凭证;
7. 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按照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0.5%额度内税前扣除,含年末应收票据的金额。
8. 保险金:
(1)向指定机构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包括基本的、补充的)可以税前扣除,以后补缴的可以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2)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的费用,可以扣除,无赔款优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为投资者及雇员个人支付的人寿保险或者财产保险不得扣除,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主钟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9. 总机构管理费参见国税函[2005]115号,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
10 .(1)广告费一般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
(2)从事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等行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从事提供通信服务、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事业的企业,专门销售家具、建材的专业市场和商城(不包括从事家具生产和建材生产的企业),每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收入的8%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期间结转(国税发[2001]89号)。
(3)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网站、风险投资企业5年内据实扣除;
(4)2005年度制药企业的比例调整为25% 。
11. 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收入的0.5%内据实扣除 。
区别: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
广告费:(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经取得相应的发票;
(3)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12. 个人佣金可以在5%以内扣除,与英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担保损失可以扣除,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可扣。
13. 年度亏损弥补下一年度五年内逐年延续弥补,特别指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不是指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数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确认调整的可弥补亏损额国税发[1999]34。
14. 参加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各地规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