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享受15项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继续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从2000年7月1日起,对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六)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扣除的原则全额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企业应将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四)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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