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上享受减免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专门下发通知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
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人士解释说,上述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深圳、沈阳、西安、丽江。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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