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的规定: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四类咨询业的减免税,应持有省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同时又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方可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兴办的各种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热水、电、冷热气、可燃性气体等的供应。
商业,是指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包括商品收购、调运、储存、销售的业务。
物资业,是指为加强地区协作和为生产、用货单位提供相应物资的业务。
对外贸易业,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进出口贸易,对国内外物资、商品进行交易的业务。
居民服务业,是指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性的业务,主要包括旅店、饮食、沐浴、理发、洗染、照相、修理修配、托幼托老、养育养老、婚姻介绍、医疗医治、殡葬服务以及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服务的业务。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来源: